妯娌打架致重伤害——竟然不起诉? 律师多方沟通,检方启动纠错程序
2020-04-30
本文作者:曾晓明 律师
基本案情
蔡某(女)和林某(女)系妯娌关系,2014年11月,蔡某和林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而发生扭打,林某殴打蔡某,致蔡某当场昏迷。经法医鉴定,蔡某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构成重伤二级。蔡某(女)的丈夫出具了谅解书,犯罪嫌疑人林某(女)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未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县检察院便对犯罪嫌疑人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受害人蔡某的父母兄弟等家属对《不起诉决定书》不服,多次向县检察院提出要求起诉林某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均未有实质进展。
律师多方沟通,检方启动纠错程序
我所律师曾晓明接受了被害人父母的委托,代理不服《不起诉决定书》的申诉。曾律师通过到检察院调阅案件卷宗,对照法律规定后,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之后曾律师向检察院递交了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书》,并积极与两级检察院沟通,引起了检察院的重视。检察院审查申诉后启动纠错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撤销了《不起诉决定书》,对犯罪嫌疑人林某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在法院审理当中。
以案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虽然被告人有支付部分医疗费且取得了被害人丈夫的谅解,但仍不能适用不起诉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第一条第(3)项第2点规定,因亲友、邻里及同学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才适用不起诉。
从故意伤害案件来看,只有轻伤害根据《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结合其他犯罪情节适用不起诉的规定。而本案是重伤害,《刑法》明确了量刑起点为三年以上只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本案不属于轻微犯罪,不能适用不起诉规定。检察院纠错的勇气值得肯定。也应该让致人重伤害的林某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