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解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2020-04-30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孙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某保险卡 ,保险期间为2012年12月24日零时至2013年12月23日二十四时,保险限额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1万元,2013年10月22日19时38分许,孙某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孙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行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过错在本事故中起直接作用,故孙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孙某的妻子吕某多次向某保险公司协商要求支付足额理赔保险金未果起诉至人民法院,某保险公司辩称孙某驾驶的是无牌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适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具有保护性,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分析:
曾晓明,林汉坤律师接受吕某委托,代理吕某应诉,通过对该案的全面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一、 孙某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孙某通过购买某保险公司的某款保险卡,他们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孙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保险公司应当给付足额的理赔保险金。
二、 保险合同订立时关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律师通过对材料的细致分析发现对方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在庭审中,被告的代理人也承认该保险流程中,不需下载免责条款就能进行下一步操作,这个弱点被律师死死抓住,进一步说明了被告未告知投保人免责条款,更不能证明被告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审判结果:
2014年5月13日,法院支持曾晓明,林汉坤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