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认定工伤,获双重赔偿
2020-04-30
本文作者:林燕 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20日17时40分,陈某驾驶闽F3138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闽F1781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国道319线由漳州往龙岩方向行驶,至国道319线147KM+50M,于路左车道与交会方向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和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负本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两万多块。
案件委托受理
刘某委托我所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同时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刘某是农村户口,但因刘某能持有效证明,证实其从2009年至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均在某饼干公司上班,因此在计算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标准均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法院最终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处理后,因刘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的,依据法律规定,刘某受伤的事故性质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的劳动功能障碍为十级。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刘某的仲裁请求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律师提醒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时,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注意事故时间并收集相关证据,才能得到更多的赔偿金。